安徽省某镇政府“未征先拆”被判违法,镇政府征收土地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也算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A系安徽省泾县某镇居民,其有一处经营饭店的房屋位于该镇街道上。A持有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3年初,镇政府告知A,因宣泾公路改建工程经过涉案房屋所在地段,需要征收其房屋。眼看着经营20多年的饭店将要被拆除,一家人的生计问题没有了着落,这让A犯了难。
好在镇政府一再承诺,只要A在《房屋拆迁协议书》上签字,主动搬迁,A可以在拆迁房屋后退15米处重新建造房屋,继续经营饭店。
此时,A才放心的在《房屋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并主动腾空了房屋,以配合政府拆除房屋,让建设项目尽早开工。随后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A的房屋。
谁曾想,政府怎会“信口开河”失信于民?镇政府就给A开了个“大玩笑”。当A向镇政府申请在被拆房屋后退15米处建房,办理重建房屋相关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至此,A才恍然大悟,自己早已陷入了镇政府设置的“拆迁圈套”。
随后,A委托北京市圣运代理这起“未征先拆”的房屋拆迁案件。
北京市圣运在接受委托后,指派B、C两位征地拆迁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两位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通过向泾县圣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A的房屋根本就没有经过泾县圣运依法征收。即泾县圣运尚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下,镇政府就与A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将A的房屋予以拆除。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A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拆除A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确认:泾县某镇人民政府拆除A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一沉甸甸的胜诉判决书,对于A随后申请国家赔偿将是最有利的依据和支持。
释 义一、镇政府拆除A房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上述案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而该案件也是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即作为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在市、圣运还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下,就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且组织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虽然“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但这种所谓的“自愿”并不具有合法性。而在实践中,这种看似“自愿”的现象普遍存在,有时候政府为了达到让被征收人“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作出一些许诺,比如本案中,镇政府就许诺A可以在原房屋后退15米处重新建设房屋经营饭店。且不论这种许诺的是否合法,对于其他被征收人是否公平,一旦镇政府不能兑现,就造成“政府失信于民”,引发诉争,甚至诱发一些极端事件。
该案件承办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镇政府在泾县圣运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与A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将A的房屋予以拆除,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A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A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问题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A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镇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本没有告知A诉权,也没有告知起诉期限,所以,起诉期限应当从A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起计算。镇政府与A于2013年11月底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在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最长的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A是在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最终法院对于镇政府主张的超过起诉期限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采信。
D第一,被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应明确自己是否看到“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如果没有看到这些文件,就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协议将是无效的。本案中,A所签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二,对于政府作出的口头承诺,一定要落实到补偿协议中,以免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政府不认可其作出的承诺。就像本案中,镇政府的口头承诺因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证据佐证,A提出的后退15米重新建造房屋的主张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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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某镇政府“未征先拆”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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