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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56起胜案】四川胜案:房屋遭拆除争取合法权益一波三折?圣运律师助力获得合理补偿!

  • 发布时间:

    2020-04-28 10:05: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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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安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 告 :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回顾 安先生在江安县江江

【圣运第2056起胜案】四川胜案:房屋遭拆除争取合法权益一波三折?圣运律师助力获得合理补偿!

委托人  :安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  :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安先生在江安县江江安镇灯杆山村天梗上组有一处面积约为64平方米的房屋,因江安县县城区征地拆迁项目,安先生的此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2017年7月11日,在未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安先生的房屋被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拆除。安先生看着自己的房屋一天之间化为乌有,深感自己的财产遭受到十分重大的损失,因此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了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针对明细的违法拆除行为,圣运律师协助安先生将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经过圣运律师的充分准备和开庭时的精彩表现,法院经查明案情后,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随后,为了安先生能获得合理补偿,圣运律师乘胜追击,及时在法院判决拆除违法后向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了赔偿申请,但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到他人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其次,对安先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及物品的损失,就是因为拆除行为而灭失,无法对其具体损失提供确切的证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安先生的财产损失证据应当依法由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承担。综合以上理由,圣运律师再次协助安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在开庭过程中,经过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查明案情后,判决撤销江安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并判决其赔偿安先生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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