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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胜案:合法经营农家乐遭遇拆除毁损,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 发布时间:

    2021-10-2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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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朱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楚雄市某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朱先生曾与楚雄市某镇村组的

委托人  :朱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楚雄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朱先生曾与楚雄市某镇村组的几户人家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租地合同,随后朱先生在其租赁的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了农家乐用于经营。前年,镇人民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朱先生建设的休闲娱乐场所毁坏拆除,给朱先生造成了包括景观树、鱼塘、畜牧养殖场、烧烤区、草坪等在内的重大财产损失,使朱先生无力承受。走投无路的朱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在沟通、协商、复议及搜集关键证据等多个阶段后,圣运律师总结了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的违法之处,随后协助朱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地面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朱先生租赁的是基本农田,自国家开始大棚房整治活动,为了执行国家文件的精神,镇政府开始了大棚房整治,该行动也是由多家行政机关共同开展的,也曾对朱先生进行了告知,并未实施过强制行为。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调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并且经过听取陈述申辩及制作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人民政府在调查确认朱先生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后,未依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未遵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公告等法定程序,就这样将朱先生建设的农家乐地上设施进行拆除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镇人民政府对朱先生建设的农家乐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一胜诉判决成为了朱先生维权道路上的关键点,推动了朱先生的维权进程,相信在律师的协助下,朱先生的合法权益将得以良好维护,能够早日得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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