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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67起胜案】吉林胜案:街道办下达拆除决定,法院判决确认撤销!

  • 发布时间:

    2020-01-13 12: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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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赵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赵女士是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人:赵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赵女士是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委8组村民,在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村有一处蔬菜大棚。但是,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将赵女士的蔬菜大棚认定为是住宅,以赵女士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赵女士拆除涉案的蔬菜大棚。2018年10月22日,又向赵女士下达了《拆除执行决定书》。赵女士认为自己的生活经济来源不仅受到严重影响,合法权益也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在本案中,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并不是适格的处罚主体及执行主体,下达《拆除执行决定》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适用前提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而赵女士的蔬菜大棚是建设在承包地上的,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赵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对赵女士作出的《拆除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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