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拆迁补偿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宅基地新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宅基地新政策解读如下:一、宅基地税收新政策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
青岛西海岸新区宅基地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宅基地税收新政策
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超过规定面积的,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3元。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
申请人需要爱护集体财产。
申请人不能破坏农田,不能影响耕作方式。
申请人需要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三、宅基地翻建审批流程
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委会受收到申请后,同意的情形下,签署意见并盖章。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上报至县级机关。
县级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情形下,批准并进行发放许可证。
县级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下,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宅基地新政策其他要点
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
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部分地区已开展宅基地超出面积征税,具体征税标准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
宅基地有偿退出:为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进行整治,满足条件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会给与一定补偿。
不得违反“一户一宅”: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任何人不得违反该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建房。
综上所述,青岛西海岸新区宅基地新政策涉及税收、申请条件、翻建审批流程以及其他相关要点。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针对西海岸新区来说,在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赋权激励落户方面,享有同中心城区同样的落户政策。 西海岸作为城区,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分析:一、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三、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四、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办理条件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五、社区公共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四)符合回青落户条件的退出现役、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户口无处迁移的;
(六)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七)持有户口迁移证,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八)因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及服刑被注销本市户口,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的。
六、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七、退役兵、士官落户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八、干部、职工落户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
法律分析: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办理条件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社区公共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四)符合回青落户条件的退出现役、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户口无处迁移的;
(六)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七)持有户口迁移证,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八)因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及服刑被注销本市户口,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的。
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退役兵、士官落户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干部、职工落户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法律依据: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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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然可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