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2024年大拆迁,天津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了吗,是的,天津进一步优化了房地产政策。这些优化政策主要包括购房首付比例调整、房税补贴、购房资格及贷款政策等方面。一、购房首付比例调整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
是的,天津进一步优化了房地产政策。这些优化政策主要包括购房首付比例调整、房税补贴、购房资格及贷款政策等方面。
一、购房首付比例调整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二、房税补贴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购买非住宅的,同样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三、购房资格及贷款政策
外地人在津买房,如果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限购1套住房。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此外,天津还有购房落户政策,但要求购买的住房必须为一手新房,且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提供产权证、契税完税票等。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天津当前优化的房地产政策体系。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1、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2、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3、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的类型
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土地,对困难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出售给购买的起的困难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对在本市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I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住房和二手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房,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缴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为保障本市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的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一、天津房产新政策2022
2018天津公积金新政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申请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转入前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二)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三)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将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最新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核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核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核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天津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1、确权登记完成逾70%-80%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司长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2011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司长在会上透露,自2011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以上是对于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的回答
四、天津房屋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对于天津房屋最新政策体现在限购方面,详情如下。
限购在今年4月1日限购政策出来的,首先,限购令是针对私产房而言,公产房不计算套数。天津市同一户籍下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两套私产房,第三套限购;外地户口在天津市只能购买一套私产房。如果出售了,带着先关出售证明手续可以再买只是在社保这方面要多交一年。2017天津房屋政策限购的最新消息是:据我所知,住房限购令就是在家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基础上。只能再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抵押贷款要求明晰的房屋产权,包括私有房产需有房产证,共有房产需共有人同意。可办理住宅、商铺、别墅、办公及商住用房,以及某些经济适用房。适用范围为天津本市范围内。已按揭或已抵押的房产只要价值足够可再贷款。房产面积需满足不同要求,一般为40平米以上,房龄不超过30年。办理抵押贷款后房产可继续出租或出售,银行不保留房产证原件,出售只需结清未还本金,无需支付剩余利息。
法律分析
1、产权:要求房屋产权必须明晰(即已取得房产证的私有房产),如房产为多人共有必须共有人同意。对于公产、企业产、小产权、处于查封中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2、种类:住宅、商铺、别墅、办公及商住用房均可办理,部分银行对于已取得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也可办理。
3、区域:天津本市范围内(包括四郊、五县)均可办理。
4、状态:处在按揭贷款或已抵押情况下的房产只要房产总价值足额也可再贷款。
5、面积和房龄:根据房产所在区域和办理银行不同略有差别基本要求40平米以上30年以里。(注:办理完抵押贷款的房产仍可以继续出租或出售的,银行并不留存房产证原件,对于出售的只需结清剩余未还本金即可,不需支付剩余利息)
拓展延伸
天津房地产市场迎来新政策调整
近期,天津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调整。这些政策变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购房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一项重要的调整是关于房地产贷款的政策。根据新政策,房地产贷款的审批标准将更加严格,贷款利率也有所上调。此举旨在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降低购房负担,遏制投机行为。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购房者的信用审核力度,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这一系列政策调整的出台,将有助于天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好充分的准备。
结语
近期,天津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调整,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新政策要求房屋产权必须明晰,对于公产、企业产、小产权、处于查封中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住宅、商铺、别墅、办公及商住用房均可办理贷款。天津本市范围内的房产均可办理,即使房产处于按揭贷款或已抵押情况下,只要房产总价值足额也可再贷款。此外,根据房产所在区域和办理银行的要求,房产的面积和房龄也有一定的基本要求。购房者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确保购房过程顺利进行。这些政策调整的出台,将有助于天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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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婉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