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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集体土地,建造大量违建,强占集体土地违反了什么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7 09: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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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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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占集体土地,建造大量违建

北京市延庆镇西关村书记张某某强占集体土地,建造大量违建,还恶意伪造事实,试图骗取政府部门审批手续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关村委会书记兼村主任张某某存在大量违法建设,而且他跟其妻(张某花)其女(张某)恶意伪造事实,试图用虚假证词骗取镇政府审批手续。

2020年-2022年张某某利用女儿张某的名义建造的三间两层楼房以及2022年建造的三间平房,占地面积多达700多平米,该处违建是他强占集体土地建造,他没有任何相关老宅基地相关证书以及证明,而且未经延庆镇政府审批,张某某就授意自己女儿张某自行建造房屋,延庆镇政府的答复意见明确写着他们的工作人员多次到达现场制止未果,而且原有该处没有房屋存在,张某某滥用职权,让村民代表给他签字确认该处是28号门牌号,并且就是他们家老宅子,但是假的真不了,他们一家三口提供的证据证词存在着重大问题,

1.此处院落根本不属于28号院,也根本没有门牌号,因为他没有宅基地证书,所以派出所从来没有给他办理过该处的门牌号。

2.张某某跟其女儿张某在2018年3月左右经过法院判决分给他女儿该村247号院内房子两间,所以其女儿单独立户,这也证明他女儿有房子,所以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但是其女提交的申请明确保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张某某携带妻子张某花及其女儿张某在2023年11月26日上午10点多非工作日去会见延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他们三口提供的证词是女儿张某没有房屋,房屋是他二伯张某亮的房子,户口也随她二伯张某亮在226号房子上,但实际226号的房子是张某某的房子,因为张某亮是外地户口,不可能在本村有房产,这个谎言随着深入调查不攻自破。

4.该处之前没有房屋存在,有延庆镇政府的答复函明确写的很清楚,也有卫星影像作证,但是张某某三口咬定此处之前有房屋存在,而且女儿张某提交的也是翻建房屋审批申请,这三口恶意伪造事实,目的就是要骗取延庆镇政府的审批手续,作为张某某是村干部以及党员,还有其妻也是党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党和国家政策,他们根本不配当干部及党员!另外张某某在226号、247号,27号与28号之间有多处房屋,其中有合法的也有非法建房,除自住外多用于出租,但是其中28号院的南边四排两间平房以及27号院两排平房还有两层楼房,张某某拒不承认是他所有,编造是其姐张某娥所有,张某某妻子张某花收了多年的租金,相关工作人员去调查就可以还原真相。而且其妻张某花对举报者快80岁的老者要某当着农业农村局还有延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的面辱骂甚至戳着要某脑门要殴打,这有农业农村局还有延庆镇政府工作人员作证!我们想恳求延庆区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因为纪检部门震慑力要远超于其他单位,所有有关联的人员,比如租房者,村民,还有张某某的二姐,这些人应该就会实话实说!!另外作为村民希望还原事实真相,把集体土地归还给集体,对强占集体土地,恶意伪造事实,伪造证据证词的张某某一家三口做出严肃的处理,这样的只求利己,不为百姓的人不配当任村干部及共产党员!

村(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资格条件

涉嫌违建,但张某某拒不承认归其所有的房屋

张某某建在交通服务站上的违规建筑 2012年此违建地块卫星图还是树木

张某某之女签署的房屋翻(新)建承诺书

卫星图是树木没有房屋,何来房屋年久失修而翻建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某违建举报的答复意见

既然双方单位都说张某没有审批手续就建房,为什么不做处理,而且张某提交的是翻建房屋,但是这块地方之前根本没有房子!

延庆镇镇政府答复意见:张某某该套违建没有审批手续

此外,张某某的财产来源也存在重大疑点。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6号院1号楼,拥有一处面积约为118平米、价值约1000万的房产,登记在其妻子张某花名下。试问一个“村官”,哪里来的金钱拥有如此的资产配置!

考虑到张某某的违建行为以及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群众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彻底调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我们对政府的廉洁、公正和法治有着坚定的信心,希望政府能真正重视此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向公众表明政府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二、集体建设用地违建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违建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强占集体土地违反了什么法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被个人强占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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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强占集体土地,建造大量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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