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7 02:22:01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但是,上述规定均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于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农村土地产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征地补偿款也应当由所有集体村民享受,如果村委私自截留的,则构成了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申诉,还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样分配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面向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

3、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5、交付土地。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给村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怎么分配

2020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给村民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0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分配方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肖卫红律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要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用地房是否可以强拆,集体土地厂房能强拆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一样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 强拆?关于集体土地上司法强拆你必须要知道的事: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上拆迁补偿规定,最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司法强拆有什么条件?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有哪些: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标准2021贵州农村,202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运城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山西省平遥县征地补偿标准最高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北京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规定,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全文: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强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国家赔偿强拆?对集体土地强拆合法吗?土地使用补办的方式是什么?: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镇江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镇江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上海老家拆迁补偿标准,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余姚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针对离婚案件河南省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呢: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房屋怎么确定: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土地法规定拆迁补偿,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房屋怎么确定: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怎样分配?,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