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启动 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昌平启动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申报与材料准备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以户为单元进行填写,每宗宅基地一份。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证明需由经济社
昌平启动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报与材料准备
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以户为单元进行填写,每宗宅基地一份。
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证明需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以确认宅基地的权属。
申报材料需上交土地管理部门,以便对宅基地的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
国土部门根据申请,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及用途等,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确保界限清晰。
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此过程中,需通知本宗地及相邻地使用者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界线和界址点,并签名盖章。
三、审核与公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会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信息、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及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间,若土地权利者及其他相关权益者未提出异议,则进入下一环节。
四、审批与登记注册
公告期满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会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完成审批程序。
根据审批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颁发土地证
完成上述流程后,会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作为宅基地权属的法定凭证。
至此,昌平区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全部完成。整个流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宅基地权属的准确性与合法性,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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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昌平启动 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