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如何做,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房屋所有权争议,可申请房屋确权。农村房屋确权纠纷程序包括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准备相关证据,缴纳诉讼费,立案并补充证据,最终申请执行判决。法律分析一、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如何做
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房屋所有权争议,可申请房屋确权。农村房屋确权纠纷程序包括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准备相关证据,缴纳诉讼费,立案并补充证据,最终申请执行判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如何做
房屋灭失后,利害关系人对灭失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农村房屋确权纠纷程序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三百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拓展延伸
房屋灭失引发的民法典诉讼:权益保障与法律途径
房屋灭失引发的民法典诉讼涉及到权益保障与法律途径的重要问题。在房屋灭失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房屋灭失发生时,受灭失影响的权益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程序中,需要确定灭失的原因、责任以及权益归属等问题。同时,法律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途径,如诉讼请求的提起、证据的收集和呈现、相关证人的传唤等,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纠纷的解决。因此,对于房屋灭失引发的民法典诉讼,权益保障和法律途径的正确运用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关键。
结语
通过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的灭失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当房屋灭失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物权纠纷。在农村房屋确权纠纷程序中,需要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诉讼受理费。最终获得确权判决后,及时申请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手续。在房屋灭失引发的民法典诉讼中,正确运用法律途径和保障权益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
房产灭失后不能确认产权。房产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不能确认产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没有产权证的房子起火,受到侵害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二)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三)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看看农民的房子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大小是不是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四)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是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五)农村朋友拿着相关审核政府,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有部分农村房屋是不能进行确权的,像是在农田耕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房屋不能进行确权;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不能进行房屋确权。
一、民法典房屋灭失如何进行房屋确权
房屋灭失的,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确权,确权的方式包括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向法院起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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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民法典房屋确权诉讼中灭失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