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央产房交易中心,是负责北京市范围内中央单位公有住房(央产房)交易管理的专业机构。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其上市交易需要遵守特定的流程和规定。一、央产房交易的基本流程1 交易准备:买卖双方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
是负责北京市范围内中央单位公有住房(央产房)交易管理的专业机构。
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其上市交易需要遵守特定的流程和规定。
一、央产房交易的基本流程
1.交易准备:买卖双方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央产房上市交易备案表等。
2.交易申请:买卖双方需到北京市央产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交易审核:交易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4.交易公示: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在官方平台公示交易信息,供公众查询。
5.交易办理: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房屋过户、资金结算等手续。
二、央产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1.交易双方需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否则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法律纠纷。
2.交易双方应遵守北京市央产房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价格、税费等方面的要求。
3.交易过程中,如遇问题或纠纷,可向北京市央产房交易中心咨询或投诉。
综上所述:
北京市央产房交易中心负责北京市范围内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的交易管理,买卖双方需遵守特定流程和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公正、透明。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遵守相关规定,并可在遇到问题时向交易中心咨询或投诉。
法律依据: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职工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以市场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购房职工按规定向售房单位缴纳所得收益。
《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与现住房评估价的较低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个部门---北京建设委员会及各区建设委员会,这要看你的房屋由那级,那个建委管辖。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转移登记(过户)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书;2、抵押合同;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市建委具体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产、外产、外国驻华使领馆用房、外商独资企业用房、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房、保密用房的房屋抵押登记,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证大厅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下午17:3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办理其他类房屋抵押登记,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权属办证大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30个工作日。
卖方要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包括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详细签订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定金多少。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中介公司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时间比较严格,时间多数为半个月,当然每个地区不一样。较后待银行审批后,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房产税如何征收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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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临律-北京市央产房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