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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13:21: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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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招标投标法】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法》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

【招标投标法】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法》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制订了《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经研究决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先在安徽省、福建省、重庆市进行。从2003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进行面向本地区的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从2004年起,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招标投标面向全国进行。 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必须保证春秋两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三、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出版、发行投标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每个招标项目都有足够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具有出版、发行投标资质的单位参与出版、发行投标竞争。 五、试点地区要根据《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六、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对少数未列入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其出版、发行工作仍按原有方式进行;全国其他非试点地区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在未进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前,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机制,保证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进行。 第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职责

法律分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1954年,国务院成立。1954年9月,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

【著作权限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总署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行为,切实保护著作权,按照国务院转发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特制定《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和能力,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组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蔓延的势头,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以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网络侵权行为为重点内容;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 三、工作主要任务 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行动 2004年9月开始,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扫黄”办等部门联合开展了“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将根据六部门的工作部署,对出版、印制、销售、使用盗版教材、教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的犯罪行为。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图书代办点、校园周边书店,以及校办印刷单位是重点治理区域。 开展打击软件盗版专项行动 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扫黄”办将联合开展打击电子游戏和网络游戏非法出版专项行动,打击盗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非法出版活动。2004年9至11月,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信息产业、公安、工商部门对列入重点地区问题严重的软件经销市场、软件预装领域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要加大对互联网非法传播软件行为的查处和经营性使用软件的企业用户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软件侵权盗版行为。 开展打击印刷复制业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2004年10月至2005年上半年,中宣部、全国整规办、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设立全国印刷、复制业专项行动工作机构,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印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端掉一批非法印刷黑窝点为目标,依法严查盗版盗印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盗版盗印犯罪团伙。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光盘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总结经验,继续大力深挖地下光盘生产线,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北京、上海、江苏、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将作为打击印刷、复制环节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 开展打击盗版光盘专项行动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盗版光盘春季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贩卖盗版光盘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特别是大城市、中心城市的繁华商业区、使领馆区、涉外宾馆饭店要作为重点,要把市场清理干净,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南京、杭州、青岛、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中心城市将作为打击盗版光盘的重点地区。 积极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精神,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协调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抓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认真做好省级政府部门软件自查、软件需求、财政预算、集中采购、正版软件配送安装、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及早安排并切实做好地市县人民政府软件正版化的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国家版权局将与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导,并根据国办函[2004]4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知识产权,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专项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放到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与版权相关行业和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明确责任,协同作战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全国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各地督导检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及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中,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扫黄”“打非”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统一行动,有效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 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各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周密部署,严格执法。要把打击侵权盗版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要设立打击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侵权盗版违法行为。 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凡被列为专项行动重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紧紧依靠本级政府,整合执法资源,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打击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盗版行为,努力改善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坚决遏制侵权盗版泛滥的势头,务必取得实际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公布一批长期从事销售、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制品的图书批发市场、音像销售商店、软件市场、互联网站等名单,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地要重点取缔制作盗版制品的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对从事制作、印刷、复制盗版制品的印刷企业、光盘复制企业进行曝光。对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办大案要案,震慑违法行为 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查办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国内外反响强烈的侵权盗版案件。各地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便于沟通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在查处大案要案工作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宣传力度,及时沟通信息 在专项行动中,要紧密结合案件查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并对侵权盗版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对维护民族创新精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取得的重大成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要对侵权盗版严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缓慢、整治效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曝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其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工作局面。 各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在专项行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一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于2004年12月底与2005年7月上旬,分别将2004年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整个专项行动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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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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