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江西宜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江西宜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
一、江西宜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一、江西宜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一、江西宜春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江西省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什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和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比例为1:1,不含依法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费,征地涉及的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区综合地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额。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全省继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预存制度。各地申请用地审批时,应当计算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三是要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区综合地价颁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全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应该弥补时间上的差异。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防范社会矛盾收购。四是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缩工作责任,依法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代表权被征地农民。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审核建设用地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拓展延伸
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对于补偿标准调整的情况,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本文介绍了江西宜春地区征地拆迁的赔偿问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具体金额和标准。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则规定了特殊规定,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前需要进行协商、征收决定应当根据签约户数比例等。最后提醒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江西宜春地区征地拆迁的赔偿问题,具体金额和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
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6至10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延伸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同时,该法也对征收房屋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征收旧城区房屋时,还需要遵守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应当优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妥善处理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和优秀建筑的保护问题。同时,对于被征收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应当给予优先解决,并对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措施。
另外,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征收房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结语
江西宜春地区征地拆迁的赔偿问题具体金额和标准已给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等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特殊规定,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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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煜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