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一审未出庭应诉,二审中仍可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减,北京高院:违约方一审未出庭应诉,在二审程序中仍可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减文:张礼杰,柳萌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编者按: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或低于实
北京高院:违约方一审未出庭应诉,在二审程序中仍可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减
文:张礼杰,柳萌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调整。如果违约方在一审时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在二审时能否再次请求二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裁判要旨:
一审中违约方未答辩、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在二审中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3日,陈某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承办“第四届中国警察汽车拉力赛”,陈某负责先期垫付筹备期间及运营期间的资金,陈某支付刘某150万元前期顾问费。刘某负责在2014年8月16日前办理赛事全部审批手续,否则,刘某须在2日内将150万元全部无条件退还陈某,每逾期一天,刘某应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陈某支付了150万元顾问费,但刘某未办理完审批手续。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150万元,并要求支付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五。
刘某在一审期间未出庭,也未作答辩,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标准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虽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刘某上诉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确定刘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法院认为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案例索引: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2号-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张礼杰律师评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规定并未对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时间节点作出规定。
与该问题相类似的似乎是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该规定,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则二审中不允许其再次提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能否参照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
北京高院在上述发布的参阅案例中给出了否定性回答。即使被告在一审中没有参与庭审并提出违约金抗辩,在二审中仍可以提出,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如果被告存在不诚信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情形,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则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1、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的发生或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审未提出违约金过高,二审提出
●违约金过高一审没有请求调整二审
●二审维持原判违约金从一审还是二审生效之日算起
●当事人一审未主张违约金过高
●一审未主张调整违约金
●二审支持一审违约金重复计算的案例
●二审主张违约金过高可以吗
●违约金过高一审没有请求调整二审
●二审提出违约金调整
●一审判决违约金调整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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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头条-违约方一审未出庭应诉,二审中仍可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