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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征拆案例:补偿协议被政府“雪藏”四年,圣运律师力证未超起诉期限,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026-07-02 13:40:58

序言

辽宁海城的高女士(化名)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的房屋被征收,2018年在征收方的催促下签了字,但对方始终没有给她协议原件。直到四年后的2022年底,她在另一起诉讼中才第一次见到协议正本,发现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她的权益。当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时,一审法院却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高女士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凭借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的精准把握,在二审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情溯源:协议签后原件遭雪藏,信息公开仍不见踪影

高女士是辽宁省海城市一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2018年,因当地建设项目,她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4月26日,在征收工作人员的催促下,高女士与镇政府下设的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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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并没有将协议原件交给高女士。直到2022年12月,高女士参与另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在法庭上,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高女士才第一次见到了那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正本。

看到协议内容后,高女士大吃一惊: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与她当初被告知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此时距离签订协议已经过去了四年多。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的是知道行政行为的完整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具体内容等。如果行政机关故意隐瞒协议内容,被征收人无法知晓协议的存在,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协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圣运律师介入:精准定位“起诉期限起算点”核心,推翻一审错误认定

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包括一审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回复函、另案庭审笔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

圣运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问题:高女士何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协议的具体内容?起诉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圣运团队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关键突破口:

1.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证明高女士此前无法知晓协议内容。镇政府在信息公开回复中明确表示“无法确认是否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找到要求公开的材料”,这说明连政府自己都承认找不到这份协议,高女士作为普通百姓,更不可能知晓协议的具体内容。

2.高女士于2022年12月才第一次见到协议正本。在另案庭审中,镇政府作为证据提交了该协议,高女士才得以看到协议全文。这一天才是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算点。

3.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完整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镇政府不仅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2022年12月7日起算。

在圣运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高女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圣运律师于庭审中据理力争,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成关键

在法庭上,镇政府坚持认为,高女士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应当知道协议内容,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早已届满。而圣运律师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逐一驳斥了对方的论点。

圣运律师在庭审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对于起诉期限起点的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的内容,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本案中,被拆迁人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是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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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本案高女士与镇政府所下设的西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镇政府未将相关协议交付给高女士。

期间,高女士曾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进行救济,但均未能获取该行政协议的信息,尤其是镇政府告知回复高女士无法确认是否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找到要求公开的材料。

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对该协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完整知晓,高女士自述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另案举证过程才明确见到协议的正本,得知案涉协议内容。

可以确定其从2022年12月7日才明确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从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保护角度考量,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从此日起计算。

最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错误判决。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7845号裁判要旨:对于起诉期限起点的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的内容,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

圣运护航:专业赋能,捍卫每一位被征收人的诉讼权利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面临着“协议签了拿不到原件”“信息公开回复不存在”“起诉后被法院以超期驳回”等困境。圣运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在处理此类涉及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信息公开的复杂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圣运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还是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圣运律师都将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策略,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扰,比如签了协议却拿不到原件、信息公开被回复“不存在”、起诉被法院以超期驳回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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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