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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拆迁案例:家产遭遇拆除六年未获赔偿,圣运律师助力赔偿全额到位!

2026-06-30 14:06:44

序言

征地拆迁中,独立于房屋的生活设施,包括围墙这类附属设施,也是被征收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不容随意侵犯。云南丽江的周先生(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家房产外的一处设施,在2021年凌晨被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尽管法院已判决确认强拆违法,但政府却以一份旧价格认定书为依据,试图用4000多元的低价“打发”他。面对这不合理的赔偿方案,周先生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凭借对国家赔偿法和征收补偿原则的精准把握,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总额达到11360元,并附加利息,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溯源:凌晨时分家产被强拆,六年维权路漫漫

周先生是云南省丽江市一村的村民,在自家房屋旁的一块集体土地上搭建了一处洗手间,供家庭使用。2013年,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征地程序,周先生家的部分所占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周先生始终没有签字同意。

2021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周先生家的设施被一群人强制拆除。事后,周先生得知,组织实施此次强拆行为的正是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强拆行为发生后,周先生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经过一审、二审,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于2023年6月25日最终确认: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周先生厕所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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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后,周先生于2023年7月28日向两家被告机关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厕所损失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两家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赔偿决定,仿佛此事从未发生过。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逾期不作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律师介入:精准定位“市场价格”核心,推翻低价赔偿方案

在多次与政府沟通无果后,周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拆领域声誉卓著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包括法院确认强拆违法的两份判决书、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厕所改造费的转账记录等。

圣运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问题:政府提出的赔偿依据是一份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书,认定损失仅为4356元,但这并非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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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团队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关键突破口:

1.价格认定书不能作为行政赔偿依据。该价格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周万福财物被故意损毁案”中委托作出的,其目的是用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而非行政赔偿。且该认定采用成本法,未充分考虑厕所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格。

2.赔偿应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周先生的厕所于2020年刚花费6360元进行了升级改造,其市场价值应高于旧评估。

3.厕所修建费加改造费应全额支持。周先生提交了2020年改造设施的微信转账记录6360元,加上设施原始修建费用5000元,合计11360元。而价格认定书中也有“重建与标的同材质规格的简易厕所在材料费和工时费为5000元/个”的表述,印证了这一金额的合理性。

在圣运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周先生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厕所损失11360元,并支付自强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圣运律师于法庭之上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全额支持

在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被告区政府和街道办坚持认为,案涉厕所已被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为损失4356元,应按此标准赔偿。他们还辩称,厕所占用的土地已被征收,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且周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支持。

而圣运律师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逐一驳斥了对方的论点。

圣运律师在庭审中强调:

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当然依据。该认定是刑事案件的产物,其目的和方法与行政赔偿不同。且该认定书中明确载明“根据市场调查,重建与标的同材质规格的设施在材料费和工时费为5000元/个”,恰恰证明了设施的修建成本为5000元。

第二,设施改造费6360元应予支持。周先生提供了2020年改造设施的完整转账记录,证明其在原设施基础上投入了6360元进行升级改造,这是客观真实的支出,应当计入损失。

第三,赔偿应遵循“填平补齐”原则国家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让行政机关以过时的标准来“打发”受害人。设施的修建费5000元加上改造费6360元,合计11360元,是周先生的直接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价格认定书中有“重建与标的同材质规格的设施在材料费和工时费为5000元/个”的表述,结合周先生提供的改造费6360元转账记录,认定被拆设施价格为11360元(修建费5000元+改造费6360元)。

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害的损失11360元;

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以11360元本金为基数,自确认违法之日起(2023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LPR计算)。


维权成果:法院判决一锤定音,赔偿金额从4356元提升至11360元

随着法槌落下,这起历时近两年的行政赔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将赔偿金额从政府最初认定的4356元提升至11360元,更明确了利息赔偿的计算方式,真正做到了“填平补齐”。

周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激动不已,他对圣运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表示,如果没有圣运律师的精准分析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自己很可能只能接受那个严重不公的赔偿方案,合法权益将受到巨大损害。圣运律所的专业代理,让法律的公正得到了彰显。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圣运护航:专业赋能,捍卫每一分合法财产权益

圣运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示: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拆的是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也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会以“东西不值钱”“已经给了补偿”等理由,试图压低赔偿标准。很多被征收人因为不懂法、不会算账,往往被迫接受了不公的方案。

圣运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在处理此类涉及国家赔偿征收补偿的复杂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圣运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还是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圣运律师都将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策略,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扰,比如房屋或附属设施被强拆后赔偿标准过低、评估报告不公、补偿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圣运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案件分析,制定维权方案,帮助您打破困局,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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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