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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避不开行政诉讼!合肥 19 家企业集体民告官胜诉,足额拿到厂房经营补偿

2026-07-20 14:28:09

导语

城市更新背景下,不少开发区为简化流程,用 “土地长期租赁” 替代法定征收程序,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以租代征。这种操作看似省事,实则严重违法,企业遭遇厂房拆除后仅退还租金、无拆迁补偿该如何维权?今天圣运律师结合合肥瑶海开发区真实民告官胜诉案例,一次性讲清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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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开发区以租代征拆厂房,19 家企业仅拿回租金

瑶海开发区启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片区内 19 家持有合法经营厂房的企业纳入占地范围。为跳过完整征地审批流程,管委会没有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开展评估补偿,而是采用长期租赁集体土地模式,也就是典型“以租代征”

后续管委会直接组织拆除全部企业厂房,面对企业提出的厂房重置、停产停业、设备搬迁等拆迁补偿诉求,行政机关只同意退还剩余土地租金,拒绝支付任何征收补偿款。

19 家企业损失惨重,单独协商无果后,决定抱团走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开发区管委会与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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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以租代征行政行为违法,按市场征收标准补足全部补偿

本案属于标准企业集体民告官案件,核心争议点:


以租代征能否免除征收补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明确两点关键结论:

1.行政机关规避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法定审批程序,以长期租赁名义永久占用企业生产用地、拆除厂房,案涉以租代征占地行为确认违法;

2.土地租赁不能替代法定征收,行政机关拆除企业合法厂房,必须按照国有 / 集体土地征收市场评估标准,足额赔付厂房建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搬迁费等全部拆迁补偿

最终判决结果:管委会、自然资源所一次性为 19 家企业补足差额补偿,企业全部拿到合法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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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以租代征”?3 个典型特征一眼识别

圣运律师团普法提醒,实践中行政机关以租代征主要分三类,企业、养殖户、村民 都要警惕:

1.项目涉及永久占地、厂房 / 房屋拆除,不办理征地审批,只和权利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长达十几年、二十年,实质永久占用土地,改变土地原有生产经营用途;

3.发生拆除行为后,仅退还租金,拒绝发放法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助。

法律底线: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必须完成征收审批,任何行政机关不得用租赁方式规避征收流程,以租代征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遭遇以租代征强拆,普通人 / 企业合法维权步骤

1

固定全部证据

保存土地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明、经营证照、拆除现场照片视频、沟通录音、租金转账记录;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片区规划、征地审批文件,核实行政机关无合法征地手续。

2

行政协商 + 书面沟通

向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补偿申请,明确列明厂房、停产停业等各项损失,留存邮寄回执;多数群体性案件可在此阶段启动府院调解

3

提起行政诉讼

协商无果,以管委会、自然资源所等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两点诉求:

① 确认以租代征、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② 判令行政机关依法足额支付征收补偿。

像本案多家企业联合集体起诉,属于群体性行政案件,法院合并审理,维权成本更低、调解成功率更高。

4

判决后申请足额履行

若法院判决补足补偿,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


圣运律师重点提示:两类人群极易踩中以租代征陷阱

1.园区企业、加工厂:开发区、乡镇产业园常用长租土地招商,后续片区改造直接拆厂房,只退租金不补偿;

2.养殖场、种植经营户:乡镇以环保、乡村建设为名租地关停拆除,不履行征地补偿程序。

只要行政机关实质永久占用土地、拆除地上经营附着物,即便签了土地租赁合同,也有权主张完整拆迁补偿,无需被动接受仅退租金的方案。


很多企业、经营者误以为签了土地租赁协议,就不能索要拆迁补偿,本案 19 家企业集体民告官胜诉案例打破这个误区。行政机关不能用 “租赁” 掩盖违法占地事实,公民、企业面对以租代征侵权,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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