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房屋征收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法律对征收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征收应当遵循哪些步骤,也不知道自己在每个环节享有哪些权利。了解法定征收程序,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梳理征收拆迁的完整法定流程。
一、征收决定前的前期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征收拆迁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步,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征收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这一要求源自《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三步,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重要环节。
第四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步,公告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评估与补偿协商程序
征收决定作出后,进入评估和协商阶段:
第六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七步,房屋价值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八步,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双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强制执行程序
征收拆迁中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四、被拆迁人在各环节的权利
在整个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享有多项法定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参与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评估选择权: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救济权: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圣运律所的征地拆迁律师指出,在实践中,不少征收项目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如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公告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强迫签订协议等。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总结:政府征收拆迁必须遵循"拟定方案—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作出决定—选定评估—签订协议—申请执行"的法定程序,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如果程序存在违法,可能影响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遇到征收拆迁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维权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