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中包含企业因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例如员工的薪酬、各种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利息、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等。本文结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例,详解停产停业损失的内容与确定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因企业拆迁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考虑经济补偿金;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考虑。停产停业期间,企业仍需支付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均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组成部分。
因拆迁导致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失,应在进行解除合同协商的基础上,以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考虑。
因拆迁导致企业的贷款无法正常还款,从而产生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等,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计算。
这是指税后净收益,要参照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来综合考量和计算。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是指企业接到拆迁通知后,自停产停业之日起,到重建恢复正常经营之日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
包括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等。
对于被征收人属于承租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来计算,包括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租金损失及违约赔偿金。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式因地区而异,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一)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这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例如,某些地区规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这种方式计算简便,但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企业的实际损失。
(二)按房屋面积计算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此种方式常用于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三)根据企业经营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确定
这种方式更贴近企业的实际损失,需要企业提供近三年的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按停产前一定期限(如近三年)的平均利润,结合停产过渡期来计算。
(四)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可能不足以反映实际损失,此时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收益法等方式评估确定。
(五)协商确定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北京市的赵女士(化名)在通州经营一家证件齐全的印刷厂,因公共利益需要面临搬迁。赵女士积极配合拆迁,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款却远低于预期。圣运律师介入后,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中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计算公式,逐项为赵女士核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圣运律师详细核算了赵女士印刷厂的月租金、前12个月的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生活补助和补偿期限,最终确定了合理的补偿金额,并与拆迁方进行有效沟通,为赵女士争取了合理的补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肖先生、王女士(均为化名)在贵州省遵义市经营香菇种植基地。征收部门2014年作出评估报告后,双方长期协商未果。2022年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依据仍是2014年的旧评估报告,且未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圣运律师代理后指出,该种植基地实际进行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是经营性用地征收中应当补偿的法定项目。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行政机关“未能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并指出“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补偿项目是否应予支持,需综合全案实际考量”,最终撤销了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该案确立了经营性用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原则:停产停业损失是经营性用地征收中应当补偿的法定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以“方案未列”为由一概拒绝。
保留前三年纳税记录、审计报告、重大合同、银行流水等,建立完整的效益档案。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可能会在计算中不计相关项目。
主张停产停业损失一般需满足:房屋具有权属证明或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凭证。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满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错过诉讼时效将丧失维权机会。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但在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地的征收中,参照该原则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再289号判决中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员工的生计。被征收企业主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存好经营证据,在征收补偿协商中积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如遇补偿不合理或遗漏项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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