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县域产业升级和乡镇建设推进的过程中,不少扎根在乡镇区域经营多年的中小企业,都会遇到厂房拆迁的相关问题。很多企业主原本以为,只要自己的厂房建设手续合法、正常经营纳税,就能够按照政策拿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却没想到会遇到当地政府在没有完成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力量实施违法强拆的情况。不少企业主在厂房被拆之后陷入绝望,觉得自己没有签字、没有拿到协议,后续根本不可能争取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甚至会被认定为“违建”一分钱都拿不到。但实际上结合现行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大量司法实践案例,即便是遭遇了地方政府的违法强拆,企业依然有完整的法律路径可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拿到符合政策标准的合理安置补偿。
温岭市箬横镇辖区内,一家经营了十余年的机械制造企业,2026年初被纳入当地集镇更新的征收范围。企业的厂房是早年通过合法土地手续建设而成,多年来正常生产经营,吸纳了当地数十名村民就业。在征收协商过程中,当地政府给出的初始补偿方案大幅低于周边同类工业厂房的补偿标准,企业主多次提出异议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在双方尚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突然组织大量人员进场,在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允许企业转移生产设备的前提下,直接将整个厂房强制拆除。企业主一开始四处咨询,得到的说法大多是“房子已经被拆了,没有签字就很难拿到补偿”,直到参考了圣运律所办理的同类工业企业拆迁案件,才重新理清了维权思路。
广西某厂房强拆案中,委托人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并非所有权人。2024年8月,某区政府联合多部门对其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人身自由也遭到限制。圣运律师介入后,围绕三大焦点展开维权:其一,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起诉,委托人系强拆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二,内部批示能否作为免责理由——市政府作出的内部批示属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分配,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以实施强拆的区政府为被告。其三,认定为“违建”是否就可以不按程序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书面催告、保障陈述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是不可突破的底线。该区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任何一项法定程序,法院最终确认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甘肃某公司厂房强拆赔偿案中,县政府在未完成法定认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企业自建厂房,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在赔偿阶段又出现争议:县政府认为租赁关系已到期无权主张赔偿,且声称机器设备已被变卖拒绝赔偿;仅同意参照多年前的评估报告赔偿5万余元,对企业主张的厂房改造费、物品损失及利息损失均不予认可。圣运律师指出:首先,企业在租赁地上建有合法的自建房屋,政府违法强拆仍需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自建房屋价值、屋内被掩埋物品损失;其次,因政府违法强拆导致企业无法保留证据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政府——政府提供的《物品登记表》没有公证、没有当事人签字,法院不予采信,结合企业主张酌情支持了物品损失;再次,国家赔偿不仅要赔本金,还要赔偿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甘肃省高院最终维持房屋赔偿、改判增加物品损失、新增自2019年强拆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损失。
针对这类乡镇区域的企业厂房征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搭建起完整的权益保障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如果是合法工业厂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全部归属于建筑物的实际所有权人,遵循“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强制性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在没有作出合法有效的补偿决定、没有将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下,都无权实施强制拆除。乡镇级别的政府本身没有直接实施行政强拆的法定职权,在没有法院生效裁定的前提下直接组织拆除合法经营的企业厂房,本身就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很多企业主担心“房子拆了就没证据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损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倒置给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企业的具体损失金额,就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相关的市场标准,合理推定企业的实际损失,不会因为厂房被拆除就直接剥夺企业获得安置补偿的合法权利。
即便遭遇了政府的违法强拆,企业依然可以依法主张完整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些项目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足额覆盖的。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如果企业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要结合征收公告日周边同类工业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不能直接按早年的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补偿。其次是厂房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结合厂房的结构类型、实际建成年代折算成新率,框架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的厂房都有对应的重置单价标准,厂房的附属设施包括硬化地面、围墙、设备基础、配电设施等也要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然后是生产经营相关的专项补偿,也就是停产停业损失,要结合企业强拆前连续三年的平均纳税额、经营流水、实际在岗员工数量,核算合理的停产停业周期。还有设备相关的补偿,可移动生产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不可移动大型生产设施的重置成新损失,都要单独进行核算。甘肃某公司案中,法院不仅判决赔偿房屋本体损失,还支持了屋内物品损失及自强拆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强拆赔偿的计算规则。
针对这类乡镇政府违法强拆企业厂房的安置补偿维权案件,需要向所有遭遇类似情况的企业主明确三个关键结论:
第一,违法强拆绝对不等于“零补偿”。 只要你的厂房建设手续合法、持续正常经营,哪怕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只要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就完全可以依法主张合理的安置补偿。广西某厂房案中,法院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正是为后续索赔扫清障碍的关键一步。
第二,程序违法是强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很多乡镇政府在实施强拆时,会刻意以“拆违”“环境整治”为借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即便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书面催告、保障陈述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强拆,法院将确认其违法。
第三,举证责任转移是维权的重要武器。 因政府违法强拆导致企业无法保留证据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政府。法院将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合理推定实际损失,甘肃某公司案正是以此规则争取到了改判增加的物品损失和利息赔偿。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维权,完全可以打破“强拆之后拿不到补偿”的错误认知,为企业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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