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过渡期是两年,现在四年过去了房子没影,过渡费也从去年开始就彻底停发了,家里租房全靠自己贴钱怎么办?”
逾期不交房且停发、少发过渡费是严重的违约及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完全有权通过催告、复议乃至诉讼依法追讨。
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费标准和支付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或开发商不得擅自克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在征收项目延期交房的案例中,过渡费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屡见不鲜。
常见借口包括:
征收部门或开发商互相推诿,称“资金链断裂,等有钱再发”;
认为安置房主体已经封顶,遂单方面停止发放过渡费;
强行降低过渡费发放标准,宣称“当地租金水平下降”;
以被征收人拒绝收房(哪怕是因为质量不合格)为由停发过渡费。
这些单方面停发或减发过渡费的做法,均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补偿协议的明确约定。
被征收人在维权追索时,应当准确计算应得金额:
依据协议标准: 严格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每月过渡费标准进行计算。
计算逾期时间: 从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合法交付房屋之日止。
主张违约金: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交房或拖欠过渡费的违约金条款,可一并向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过渡费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基本租房生活的“救命钱”,绝对不能任由征收方或开发商无故拖欠。如果遇到过渡费长期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保留好催告记录及租房凭证,尽早通过律师函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强力追回被拖欠的过渡费,弥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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