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后好不容易换了套安置房,结果因为开发商有债务纠纷,安置房竟然被法院查封了,我们还没拿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安置房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或尚未办证,但只要被征收人合法占有并享有安置补偿权益,就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不能因为开发商的商业债务而直接剥夺无过错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和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及安置权益人的保护规则。
回迁安置房在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其产权登记往往依然在开发商或项目建设单位名下。
如果开发商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产生巨额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询开发商名下资产时,极易将这部分尚未过户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整体或部分进行查封、扣押甚至司法拍卖。
这种情况对已经入住或者等待交房的被征收人来说,会造成极大的财产安全隐患。
面对安置房被法院查封的困境,被征收人切不可置之不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承租人或被征收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关键要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已经履行了自身的腾退、补偿结算等义务;
涉案房屋系用于安置被征收人,且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或具备合法占有权源)。
安置房涉及被征收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居住权,法律在执行异议中对此类权益往往给予特殊的倾斜保护。但由于执行异议程序专业性极强,且对举证时效有严格要求,建议一旦发现安置房被查封或面临拍卖,立即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协助起草异议申请书并搜集核心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主张权利,阻断错误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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