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调解,促成征收补偿金额增加30万元,当事人最终获得3430431元补偿款
案件类型: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案由:
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苏02行初186号
原告:
吴某某
被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石某某
(调解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雪玲、石欣律师。)
吴某某系江苏省江阴市河东街后埠81号房屋所有权人。
涉案房屋为混合结构住宅,建筑面积149.7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产权性质为私有。
该房屋被纳入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025年9月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项作出决定,并要求吴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吴某某认为,相关补偿决定未能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因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吴某某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金额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吴某某认为,原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金额未能充分体现房屋实际价值及合理补偿原则。
当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或安置方案不合理,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方式推动双方解决争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通过分析:
房屋权属情况;
房屋面积及用途;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
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全面评估补偿决定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律师认为:
行政诉讼不仅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也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诉讼程序推动双方充分沟通,为争取更加合理的补偿方案创造条件。
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律师围绕补偿金额、房屋腾退安排以及后续权益保障等事项,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某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协议。
根据调解协议:
江阴市人民政府除支付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款3130431元外,另行增加补偿300000元。
双方确定补偿款总金额为3430431元。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江阴市人民政府向吴某某支付原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款3130431元,并另行增加补偿300000元。
二、吴某某在约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
三、江阴市人民政府支付全部补偿款3430431元后,双方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就此解决。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
征收补偿金额争议;
补偿决定不合理;
评估价格争议;
安置方案不完善;
行政机关要求限期搬迁;
面对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积极推动争议解决,最终通过法院调解方式,使当事人在原补偿基础上增加30万元补偿,实现了权益提升。
房屋征收补偿律师
征收补偿决定纠纷
行政诉讼律师
拆迁补偿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提高拆迁补偿
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案例
(注:本案例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整理,文中涉及个人信息已进行隐私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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