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评估报告的依据未经质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概览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魏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原告魏某某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8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对魏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魏某认为,从未收到过补偿决定书中所载明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且其认定的房屋补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涵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涉案房屋的价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判令其立即腾退被征收房屋,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和影响。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某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所在地区实施征收,要求在2012年12月28日-2013年3月31日进行签约。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原告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某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日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晏清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公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公布后,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属于程序违法。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目的是保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提起复核鉴定的异议权。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则说明其在征收过程中侵害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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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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