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针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的答复不可诉,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行政机关针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的答复不可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书,而是作出回复函送达给赔偿请求人,告知赔偿请求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那针对该回复函可诉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470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回复函,以包括当事人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已被转用并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为由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该回复函实际系行政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的不予赔偿处理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如发生违法强制行为,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有些被征收人会选择在诉行政行为同时提出赔偿申请,有些被征收人会选择先诉行政行为,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此时,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对赔偿申请作出是否答复的决定,如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被征收人都可以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赔偿结果进行审理。在上述案例中,赔偿义务机关没有针对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是作出答复函告知不支持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其实质上是拒绝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相当于作出了不予赔偿处理决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只看文件名称,还需要看文件具体内容,从内容来看,行政机关已拒绝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其并不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因此,从文件具体含义角度出发更有利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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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行政机关针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的答复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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