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
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何唐春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案。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某村何谋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号:(2016)渝0107行初305号
审判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何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8组的承包地被征收,但是却没有征地批文及相关的征地手续。何某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委托沈玉潮律师维权。
沈玉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该违法征收行为提起查处程序。2016年6月18日,何某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函,要求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8组原告的承包地上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理由是扶欢镇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实施征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国土于2016年6月19日签收,但是签收后60日内何某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于是沈玉潮律师就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行职责。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又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5月11日,綦江区政府以綦府地(2016)3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公开出让扶欢镇QJFH-2016-0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复同意公开出让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QJFH-2016-0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6年6月22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批示重庆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对申请书中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016年6月27日,綦江区国土局与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由綦江区国土局向泰山石膏重庆綦江有限公司出让涉案宗地。
2016年7月4日,重庆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向綦江区国土局发函,要求綦江区国土局对何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016年7月15日,綦江区国土局向重庆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回复,确认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开始对东升村8社约128亩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
2016年10月20日,重庆市国土局对綦江区政府涉嫌违法征地行为一案正式立案查处。
2016年11月4日,綦江区国土局向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局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载明綦江区国土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綦江区扶欢镇政府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征收该镇东升村8社集体土地250亩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案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建议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国土局作出渝国土房管执法(2016)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綦府地(2016)33号《关于公开出让扶欢镇QJFH-2016-01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责成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房管局收回128亩土地使用权,并做好企业退地的相关工作;责成綦江区政府用250亩地票完善上述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的征转用审批手续。同日,重庆国土局向重庆市监察局发出渝国土房管执法(2016)20号《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重庆市监察局对綦江区政府违法征用涉案土地一案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于是,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未在60日内对綦江区国土局违法出让涉案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违法。”
双方观点:
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重庆市国土局认为:(1)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且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合法,被告不同意。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争议焦点三:原告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1)
确认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19日收到原告何唐春的查处申请函后未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驳回原告何唐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案
针对本案主要谈以下几点:(1)不履行查处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些地方将查处申请当作信访处理是不合法的;(2)就针对查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利害关系,举个例子如果甲的土地被违法征收,乙看不过去申请查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查处这种情况下乙是不能起诉的;(3)关于诉讼请求的变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明确之后的诉讼请求是包括在起诉状中的去送请求的,实质上并没有变更。法院认为属于变更也可以理解,但这个不是本案的重点。
复盘之读者启示
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被告依法进行了查处,但是没有通知原告,在原告看来被告就是没有履行职责,而法院也从该角度指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说明行政机关履责要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最直观的反映就是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就申请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答复,以及根据其答复的内容是否能得知相应的履职结果,如果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从其答复中难以得知相应的履职情况即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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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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