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介绍】2002年11月18日,A与乙方青岛圣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购买×××××号别墅一栋。2011年,院子西南角地面下沉,影响了房屋的地基安全,原告向被告反映后,2012年乙方将地面开挖并更换管道,全部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2014年4月,地面继续下沉,已经影响到房屋安全,为此,甲方继续向乙方反映情况,乙方派人将地面挖开并灌水查找原因。因雨季来临,甲方要求被告尽快解决,但被告不予处理。为保证房屋安全,甲方不得不自行委托他人维修,共支出维修费用92057.9元,该部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则称:1、2007年8月30日圣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由圣运公司补偿原告人民币150万元,由甲方自行维修×××××号别墅,该补偿款与原告购买该房屋的房款大致相当,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维修费用。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原告)收到甲方(被告)支付的款项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约定乙方承诺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的款项后不就×××××号别墅质量问题向有关机关、媒体*访投诉,也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甲方主张权利。
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华海公司已经向甲方支付补偿款150万元,甲方对×××××号别墅进行了推倒重建,在重建过程中已经改变了原有的建筑结构和规划,别墅外原有的游泳池未保留,地面沉降与甲方翻建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且甲方在协议中也明确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以及7号楼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涉案房屋销售给甲方已经长达十几年,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巨额翻建费用后不应再对甲方的诉请承担责任,如果甲方认为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公共管道有关,甲方应向使用该管道的全体业主主张赔偿,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近年来政府实施建筑物维修基金的原因之一,所以甲方即便是维修了公共使用的管道也应该向全体业主主张权利。第三方圣运公司则称,该公司只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没有维修义务,不应对甲方的维修费用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问题:第一,对于甲方房屋院内西南角下沉原因以及2012年乙方华海公司维修原因,乙方华海公司于2012年开挖地面进行维修,维修工程量较大,时隔仅二年多,而乙方华海公司称不清楚下沉及维修的原因,并不符合常理,其有隐瞒维修原因的嫌疑;
而圣运公司申请的对下沉原因进行鉴定,但并未交纳鉴定费用,应视为放弃了鉴定申请;
乙方圣运公司称地面下沉是因为甲方重建房屋导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其单方推断,应不予采信。故,圣运公司进行了维修却不说明维修的原因,申请鉴定又不交纳鉴定费用,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甲方所称2012年维修是因为收集污水管的管道直径是800mm,向外排水的管道是400mm,造成污水外溢冲走周围的沙土,导致地面塌陷。乙方2012年维修时将排水管道更换为800mm,但更换管道后接口处未处理好,回填土全是渣土,没有夯实,导致2014年再次塌陷,该维修原因及再次下沉的原因陈述符合常理,并有维修单位的说明,应予采信。
第二,通过以上分析,2012年维修的原因是因为污水管道设计不合理,造成污水外溢冲走周围的沙土,导致地面塌陷,而乙方圣运公司应甲方要求,于2012年针对该缺陷进行了维修,但维修后地面再次下沉,再次下沉是因为圣运公司2012年维修时没有处理完善造成,因此圣运公司应继续承担维修责任,而其在原告通知后没有再次维修,应承担原告因维修产生的费用。
另外,乙方圣运公司辩称维修的管道属于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甲方应向使用该管道的全体业主主张赔偿。对此,维修原因是管道设计不合理,该缺陷自始存在,被告圣运公司已经于2012年进行了维修,2014年地面再次下沉的原因是乙方圣运公司2012年维修时没有处理好所致,因此,乙方圣运公司应对2014年地面再次下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乙方的赔偿范围,2014年维修时,本应由乙方圣运公司维修,但在甲方二次通知后,圣运公司未予维修,为保证房屋安全,甲方与青岛圣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进行维修,甲方共支出42240元,有维修合同、收据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地面修复费用,甲方主张按照2012年维修时的地面修复费用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维修的地面修复费用,不能以2012年维修的地面修复费用为依据计算本次维修的地面修复费用,且甲方与青岛圣运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中施工范围为“庭院发生沉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混凝土浇筑等全部工作内容”,维修结算单中包括回填种植土、垃圾外运、商混、石粉等,因此对甲方主张按照2012年维修时的地面修复费用计算本次维修的地面修复费用,不应被支持。另外,甲方主张第三方圣运公司赔偿15棵石楠灌木,被告圣运公司认可2012年维修时移走了原告的15棵石楠灌木,同意挪回并恢复原状,对甲方亦要求被告圣运公司返还树木,法律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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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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