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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可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了新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文件解读,安徽省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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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政府可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了新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文件解读,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些原本只能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就可以由市级人民政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些原本只能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就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了吗?

2021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明确提出“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

是不是说以后市级人民政府就可以直接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不是农民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恒弘毅律师将从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及权益保障作一个基本解读。

一、为何省政府可以将用地审批权授权给市级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即该款明确了用地审批权的权利来源:

1、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可以把这个权利授权给其他机关

那么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是谁呢?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省政府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将用地审批权授权给市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人民政府实施用地审批权严格限定范围和内容

市级人民政府并不享有完全的用地审批权限,仅能就符合以下情形的集体土地征收进行用地审批:

1、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只能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三、市级人民政府实施用地审批,仍需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仍应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这些征地前期工作是征地审批的必须前提。

四、市级人民政府实施用地审批,责任承担主体仍为省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省政府将用地审批权授权给市级人民政府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机关即省政府承担。

结语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新《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进行了修订,将审批权限进行授权“下放”。但是也必须看到,权利的扩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滥用,严格监督更加必要。正如《决定》中之处,省政府监督受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才能在提高效能的同时,更加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皖政〔202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审批内容包括: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委托事项审查标准和用地报批统一格式文本,完善用地网上审批系统。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继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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