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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确定报批前协商程序,对农民意味着什么?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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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作出重要修改,业界称之为确定了征地报批前的协商程序,可谓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


    本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作出重要修改,业界称之为“确定了征地报批前的协商程序”,可谓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为大家解读这一条款,并告诉大家未来争取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解读

    在目前的征地实践中,现有的一些政策也规定报批前要进行告知,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还要组织听证。但经常有农民感觉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征地程序仍然不透明。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二:
1
    过去规定报批前需要进行的程序,主要停留在征地方案层面,规定还相对笼统。虽然其也关涉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但由于不够具体,不是为每位农民“量身定做”,受到的关注也较小。农民的法律知识不足,大多无法参与到方案制定过程中去,且争取合法权益意识稍有欠缺,往往等到补偿不公时,才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就会产生上述感觉。
2
    法律规定不明确,约束不足。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报批前的程序。只是在一些政策文件中,为缓解征地矛盾,要求地方政府在报批前进行相关程序,比如前述的征地方案。但是,缺乏法律的约束,一些地方在执行起来并不那么严格,也就导致农民有被侵权的感觉。

    新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这一现状,不仅明确报批之前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安置标准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充分听取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个别难以签订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可以说,在报批之前,农民可以通过该协商程序,直接与拆迁方面对面进行谈判,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拆迁方面对报批压力,也会有所顾忌,更加关切农民需求,保证征地程序合法。

律师寄语

在这样的改变之下,王有银律师提醒,农民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关注征地信息。在征地报批之前,尽量将补偿纠纷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备后续争取合法权益之需。
2
    在土地情况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诸如未登记这样的借口不能成为拆迁方不予补偿的理由。对于土地面积、区位等,一定要在调查过程中核实清楚,以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签订协议时注意拆迁方必须是政府,村委会、拆迁公司等都不能作为征收主体。补偿协议中要载明征收面积和补偿方式,要核对清楚。特别提醒,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4
    遇到纠纷,不要惊慌,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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