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当街持刀砍伤三人,一司机将其撞倒制止,山西男子砍死一名女子最新消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西一男子当街持刀砍伤三人,一司机将其撞倒制止
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21年11月4日7时58分,河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河津东关大世界商务酒店门前发生一起伤人案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与现场群众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6岁)控制。经查,赵某在河津务工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菜刀伤人,致现场三名见义勇为不同程度受伤。受害人已到附近医院包扎治疗处置,伤势和情绪平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悉,在犯罪嫌疑人赵某持刀行凶过程中,一车辆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撞倒在地,他才放弃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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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持刀行凶至伤三人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在量刑方面需要对伤者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量刑。例如: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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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车辆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撞倒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造成损害。没有造成损害应属于见义勇为,即便构成一定的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悉,如不是该行为人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撞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某将继续实施犯罪,个人认为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警情通报及报道来看,犯罪嫌疑人赵某因与人发生口角而持刀伤人,应属激情犯罪,其在公共场所其无差别攻击现场劝阻群众,个人认为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具体情况还得等相关部门公布案件情况。希望每个人遇到问题理智对待,不要采取这种过激行为处理事情,对自己、对别人产生的后果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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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山西一男子当街持刀砍伤三人,一司机将其撞倒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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