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协议履行的法律分析,行政协议履行的认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判例:行政协议履行的法律分析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在对征收补偿谈拢的情况下,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协议,该如何进行维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2719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就是法定主体原则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法定主体原则具体包括这样两个要件:第一,谁行为,谁为被告;第二,行为者,能为处分。以行政协议之诉而言,所谓“谁行为”,就是指谁是行政协议的相对方;“能处分”,就是指该相对方有能力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在履行行政协议诉讼过程中,行政协议的成立、生效及履行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时成立,不履行协议义务时,以协议约定为主,法律规定为辅进行维权。
另外,协议具有相对性,其主要是指协议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才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协议向协议的相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协议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主张。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协议提起诉讼,只能以协议的相对方为被告,以协议相对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对协议相对性原则的违反。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往往被征收人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前期的补偿协商,还是协议的签订,再或者说协议的履行,被征收人都不掌握主动权。在协议签订时,往往都是被征收人签完由征收方统一盖章,大多数情况下,原件都不给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往往先履行协议的也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需要按时交房,然后等待补偿款发放或安置房交付。征收方如能如约履行协议,被征收人也就安心了,但实践中,存在一些被征收人履行了协议义务,而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此时,被征收人只能去法院起诉协议相对方进行维权。而有些被征收人连协议都没有,还需要做前期工作,把协议搞到手再进行诉讼。所以,在先签协议,征收方收上去盖章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拍照,留下协议复印件,此时就可以省去调取协议的工作。
另外,关于协议相对性原则这个问题,我曾代理一个案件,当事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协议,后拆迁公司毁约了,我们费了一些力气调取到协议了,如依据协议相对性原则我们应起诉拆迁公司履行协议。但,我们认为: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其签订协议也应受征收主体的委托才有权签订协议,其不履行协议的责任应由征收主体承担。我们以征收主体为被告提起了履责之诉,但人民法院给予协议相对性原则驳回了我们的起诉。我认为不应机械地适用协议相对性原则,民事主体本就无权进行征收拆迁,其征收、签订协议的权利都应是征收主体的委托,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征收主体承担。另外,在本案中,征收主体本就未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并且其本就具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人民法院也多次判决其督促拆迁公司支付补偿,但其一直都采取“形式主义”进行督促,但不实质性解决争议,即便当事人不是和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应突破协议相对性,由其承担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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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最高法判例:行政协议履行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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