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咋办,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
委托人在蚌埠市蚌山区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院落中有自建房及空地。据政府称,因圣运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院落。
委托人于2020年12月X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收到委托人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1年2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委托人不服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于2021年3月X日向蚌埠市圣运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对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蚌埠市圣运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委托人认为,涉及隐私的信息公开豁免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豁免,而非绝对豁免。当个人信息隐私的公开涉及他人的权利救济时,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异议程序或者不考虑其异议。因不公开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属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个人隐私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可以做适当的让渡。
本案中,“圣运项目”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所实施,并且对被征收户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涉及到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同时,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公正性也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与个人隐私权存在冲突,也应当优先保护法益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以做适当的让渡。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圣运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圣运项目,有权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行使该职能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由圣运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开。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圣运街道办事处对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内容不予公开是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和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于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圣运街道办事处认为委托人申请公开街道办与圣运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就是否公开该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圣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交其与第三方电话沟通的记录及第三方如何回复等证据证明第三方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圣运街道办事处经行以此为由决定不子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补偿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公开个体获取补偿情况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因此,圣运街道办事处以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信息为由,作出不于公开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但委托人申请公布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圣运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开上述信息中涉及其他人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足以确定个人身份信息的,应作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圣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对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相应证据,且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应予撤销,故圣运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撤销蚌埠市圣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蚌埠圣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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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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