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政府不公开信息的黄金盾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地拆迁中,识别征地拆迁有无违法,只需要一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有些时候,政府却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然而,涉及第三方隐私而不予公开的答复,真的合法吗?下面A律师用亲身承办的案件告诉您,涉及个人隐私,不能成为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为什么不予公开
B是北京昌平某农贸市场以及公寓的实际经营者,与农贸市场的权利人C及公寓的权利人D都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因某项目建设需要,B经营的农贸市场和公寓都面临征收拆迁。但是B却听说,农贸市场的权利人C和公寓的权利人D都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B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农贸市场权利人C以及公寓权利人D签订的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但是镇政府却答复称:因询问了C和D的意见,不同意公开B所申请的信息,因此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庭审中如何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AE、F律师接受B的委托后,代B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镇政府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E、F律师认为:
1、B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B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2、 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农贸市场以及公寓。因此,即便镇政府要征求权利人的意见,也应当询问农贸市场以及公寓的意见,而非C和D个人的意见。
3、镇政府提交的征求意见书中的签名无法核实是否为农贸市场权利人C和公寓权利人D本人的签名。因此,无法确认镇政府是否真的履行了征询意见的程序。在庭审中也应听取C和D的意见。
而一审法院却未支持B的诉讼请求,认定B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
重重艰难终审终胜诉
一审败诉并没有打击倒A律师。A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最终一中院采纳了E、F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存在问题,根据被诉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未通知与被诉告知书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是承办征拆迁案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了解征地程序以及后续的补偿情况。A律师也希望更多的被拆迁人能合理的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了解被拆迁的具体情况,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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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个人隐私,政府不公开信息的黄金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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