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可获得利益是一种不确定利益,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可获得利益是一种不确定利益,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在之前的案例中沈律师提到过:只有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才能够请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可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究竟什么样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某村集体因政府规划要修建机场而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熊先生的30亩土地也被纳入了强制行政征收的范围,该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基本上是熊先生一家一年的收入。在未落实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对果树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熊先生在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果树以及经营果树的损失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赔偿对象只能是确定的利益,而在本案中,熊先生所主张的对经营果树可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为果树是否能结果以及出售,不仅取决于果树是否存在,还要取决于环境、时间等各种因素。最终,人民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承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且对直接损失界定范围很严格。但是沈律师认为这种方式是否合理也应值得探讨,毕竟在果树不受到任何侵犯的情况下肯定是可以获得成熟的果实的,即使因为天气等原因受到损害,也可以根据农业保险等获得补偿。而不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很可能会影响熊先生正常的生产生活。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样的损失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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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法:可获得利益是一种不确定利益,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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