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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样的无证厂房,遇到拆迁相应投入和损失也应补偿,信赖利益保护不是虚的!

  • 发布时间:

    2023-02-01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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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因招商引资政策建厂、建房,本是基于对当地政策信赖,但遇上拆迁,其合法权益可能因此风雨飘摇。那么,花费几千万元建造的现代化房

企业家的因招商引资政策建厂、建房,本是基于对当地政策信赖,但遇上拆迁,其合法权益可能因此风雨飘摇。那么,花费几千万元建造的现代化房屋没几年就被认定成违建面临限期拆除,建房者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吗?

 

最高法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对此有明确提示:涉案房屋虽无证,但基于信赖利益所作的相应投入和产生的损失应予合理补偿!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最高法的相关案例以及圣运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

一、招商引资建造无证厂房,拆迁补偿考量因素
 

在湖南省湘潭某公司拆迁过程中,由于该公司因当地招商引资建厂并没有及时办证,征收方认定其厂房为违建并未进行合理补偿。

 

最高法经审理否认了当地征收方的做法。判决书中明确该案两大争议焦点:

 

第一,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宜仅依据有无证件认定。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第二,补偿应当考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涉案房屋虽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但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涉案房屋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

 

二、圣运经典案例:无证厂房获千万补偿!

 

多年前,广东省惠州市的赵先生与当地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租用土地的合同》,双方约定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盘活土地资源,建设发展总公司将拥有的国有土地租给赵先生建设厂房,租期共15年。同时约定,如在租期内遇政府开发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及其他补偿归赵先生所有。

 

几年后,县住建局以赵先生所建厂房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先生在7天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清理好现场。赵先生没有搬离厂房也没有拆除建筑物。

 

随后,赵先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县住建局强制拆除赵先生厂房的行为违法。

 

紧接着,赵先生向县住建局申请行政赔偿,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答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赵先生就行政赔偿事宜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后,县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赵先生建设的厂房是受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大力支持的,因当地建设需要征收赵先生厂房所在地,应该与赵先生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另根据厂房所在地已被使用,因为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赵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失,应该参照正常征收标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最终赵先生获得了千万补偿款。

 

三、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也多次提及招商引资、信赖利益保护情形下对无证房屋拆除后的补偿问题,大家可以保存收藏:

 

(2020)最高法行申6108号《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8593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最高法和各地相关案例可知,司法实践支持相似情况应获取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
 
律师提示大家,国家为保护企业家权益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作为投资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从建设投资初期就要综合考量并把握风险。若遇到类似情况,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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