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责令村务公开,应当对公开结果全面跟进,行政机关应当公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王某向被告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被告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仅为书面通知书,不具有责令效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的方式不局限于书面,也包括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进行责令公开,被告仅以一份书面通知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责令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某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某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2014年2月11日收到原告关于责令某村委公开村务的申请后,即安排专人到某村委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 2014 年4月4日作出了(2014)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并向某村委进行了送达。至此,政府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责令某村委依法向原告公布有关村务的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请求责令村委公开村务的申请后,虽然作出了《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但并未继续跟进、监督村委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亦未对村委执行通知的情况进行核实。因村委未执行被告作出的责令通知,亦未向原告公开村务,被告的责令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导致原告没有获取其要求公开的村务信息,法院应认定被告未依法履行责令职责。
第二,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在责令村委公开村务的同时,应限定村委公开村务的具体、合理期限。本案中,由于被告在《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中没有限定期限,导致原告对村委公开村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落实。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责令村委公开村务,以此纠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行为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村委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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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机关责令村务公开,应当对公开结果全面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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