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隔3天下一份文书10天拆完,为何铁定违法了,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多久实施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由于被征收人嫌补偿低,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腾房,征收方就可能派出专业查处违建的乡镇街道登场,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将涉案房屋定性成违建。开弓没有回头箭,限期拆除决定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即乡镇街道会在短短的三五天之内先后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隔3天下一份新的查处文书,10天左右涉案房屋也就被强制拆除干净了。那么,这种看上去“一气呵成”的拆违动作究竟合法吗?一旦碰上了被征收人又该怎样实施救济呢?
圣运律师首先要把观点摆在这儿:这种一口气把涉嫌违建的房屋拆平的操作无疑是非法的!莫说涉案房屋系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就是没被纳入征拆范围,这么干也不对。
破解这种违法行为的钥匙,就在于对《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这可以从圣运律师曾多次专门解读过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上明确得出结论,这里不再赘述。
既然拆违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那么乡镇街道就必须遵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不能想怎么拆就怎么拆。
《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开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须要先作出一个行政决定,给当事人确定下需要其履行的义务。
譬如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这里所谓的“行政决定”就是指开篇提及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一,它明确了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也就是给它定了性;
第二,它明确了当事人所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同样是纠正违建事实,法律还允许通过限期改正、没收、罚款等其他方式给予处罚。而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限期拆除这一履行义务的方式。
基于上述认知,我们再往下看《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的规定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有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没履行,才会有后面的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如果当事人自己就配合着给拆了,那么就不需要催告和强制拆除了。
换言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整个违建查处、拆除程序中的核心行政行为,也是最重要的事实依据。乡镇街道是不能一上来就直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
正因此,圣运律师一直告诫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才能针对限拆决定进行有效的审查,以求将其依法撤销,保住自己房屋的目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大量的司法裁判案例,只要当事人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就不得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整个程序将因当事人的起诉而暂时处于“静默状态”,直至最终的裁判结果出炉后再看能否恢复。
故此,开篇所述那种像推倒多米诺骨牌一样的“连续动作”是不合法的,因为它直接无视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就进逼强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
请广大被征收人谨记:凡是这种隔3天下一份拆违文书,扬言十天半个月就要将房屋拆除的,全部都是违法的。对违反城乡规划类的违建而言,等上6个月是必须的。
在近期的案件代理中,圣运律师还遇到了这样的奇葩情形:涉案房屋已被作为违建强制拆除,当事人通过复议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但同时提起复议的强制拆除决定却被维持了!显然,这种操作也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程序上也严重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41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而在前述情形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正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它被复议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也自然丧失了事实基础,那么复议机关理应将其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而不是予以维持。
大家可以注意到,法律事实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具备自我纠错的能力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依法给予赔偿”,这里说的可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而不是当事人复议、诉讼后的被迫举动。
不过很遗憾,实务中的很多时候当事人的房屋早已被乡镇街道快速拆除了,当事人只有自己费劲吧啦去诉讼,才有望得到行政赔偿。
那么面对这种种严重违法的操作,被征收人该注意些什么呢?圣运律师简单地提示大家两点:
1.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务求将其撤销;只有合法的房屋才有资格获取行政赔偿或者征收补偿。
2.当面临乡镇街道作出的一连串行为时,能诉的都要诉,一个不能落下。比如乡镇街道在10天之内陆续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那么除了催告不可诉外,其他两个都要诉讼或者复议。而如果房屋已经被拆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也要抓紧提起,不可拖延。
而像前述案件中,复议机关撤掉前面的却维持后面的,等于当事人并未取得完全意义上的胜利。那么甭犹豫,继续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直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确认违法为止。
总之,在面对行政机关快刀斩乱麻一般的拆违举措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轻易打懵。很多案件中,征收方都答应给老百姓多少多少补偿了,只因谈不拢就动了拆违建的歪脑筋,这一看就是违法的。都同意给补偿了,怎么还能是违建呢?莫非违建也能依法给补偿?这种并不鲜见的自相矛盾,理应给当事人的依法救济权利带来足够的信心。(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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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限期拆除隔3天下一份文书10天拆完,为何铁定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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