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受损害还不知道拆迁中村委会的四种常见违法行为,农村拆迁村委会起什么作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有责任协助行政机关开展工作,但其不能作为征收主体,没有直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权限,在征收中拥有的权利范围很小。但在实际征收中,常有村委会超越自身权限实施违法行为,危害被征收人的具体权益,以下列举四种常见的村委会违法行为,在遇到以下情况时,被征收人应选择合理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非法征收、出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不是征收主体,无权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政府可以委托自然资源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未经村民会议通过,村委会没有权利流转农村土地。同时还需注意,要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若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情况下,转让土地用于建设用地,即使征得村民同意,依旧违法。
若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利用职权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罪,在并处罚款的同时,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非法占用的土地也可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常见的还有“以租代征”的形式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目前,只有省级政府与国务院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而以租代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此种行为必然违法。
若村委会以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名义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动员村民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此为基础所有后续开发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随时有被拆除的风险。即使村民已经签订协议,也可以协议违法进行撤销。
二、强迫、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作用,但村委会强迫、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强迫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被征收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协议。当事人在发生强迫逼签的情形下,记得及时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方便后期举证,在必要时还可联系拆迁律师介入。
补偿协议是征收方同被征收人签订,但实际中,村委会代签的现象却很多,若村委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当然导致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事后经被征收人明确表示同意或默认接受后,补偿协议生效;但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明确拒绝,未予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提留、不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在土地征收时的征收补偿款村委会可以提留部分用于村集体发展建设。但提留补偿费的多少需要经过村民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严格按照决议进行,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如果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若出现村委会不按规定进行分配、私自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受侵害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强拆村民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一)合法建筑拆除
1.强制拆除前提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未与个别村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拆除申请主体:
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向法院申请,若没有拿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拆、强征村民土地,况且村委会并非征收主体,没有直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权限。村委会无权强行拆除村民房屋,若面临这种情况时需积极维权。
(二)违法建筑拆除
若村委会以“违法建筑拆除”的名义强拆房屋,依旧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可以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村委会并不能成为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并且在“拆违”之前,还需经过合法的责令限期拆除的程序,即使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的行为,依旧是不合法的。
总之,不论村委会以何种名义强拆村民房屋,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止于这些,总之被征收人需要记得的是,在征收过程中未经授权,村委会无权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任何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应重视自身权利,积极参与到征收的各个环节中,不轻信口头承诺,谨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自身权益时,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田晶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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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利益受损害还不知道拆迁中村委会的四种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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