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若“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该怎么办,以拆违为名实施征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21年4月,家住北京市某区的许先生收到街道办事处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许先生涉嫌违法建设为由,要求许先生拆除已经居住近二十年的房屋。
许先生当时觉得很不可思议,也没有积极维权,没过多久,街道办就以“违建”的名义对许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无独有偶,2022年4月,家住广东省某市的陈先生收到了街道办事处下发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通知书》,称陈先生涉嫌违法建设,要求陈先生配合调查。
上述两个天南地北的案子看似毫无关联,其实是有共同点的。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两地的房屋和土地都面临征收。
实务中,“以拆违促拆迁”指的是拆迁方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程,通过将该片区的某些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进而作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这是征收单位节省征收补偿成本、加快征收进程的常见手段。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在征收中当事人很可能就不能获得任何补偿了。
不过,必须要明确的是,拆违和征收拆迁不可一概而论。“拆违”是指规划、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征收拆迁”是指获得征收资格的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在完成合法的征收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拆迁。
那么,如果当事人收到类似要求拆除违法建设的文件时,该如何应对呢?
以陈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为例,该《决定书》称,陈先生涉嫌存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地擅自建设二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但事实上,该建筑是陈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从原产权人手中购买的,当时就已经是成型的二层建筑。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只能对其实施以后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不能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此外,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还需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历史原因,不能将没有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
因此,拆迁方不能随意以“违建”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简单粗暴地拆除。
实务中,如果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征收项目并不知情,对于自家建筑是否真实存在违建情况并不确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征收项目进行判断,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慧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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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方若“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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