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无证房屋竟然都拿到了补偿,怎么回事,无证房的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03年,李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李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李某将该房屋扩建到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由于其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事后补正措施弥补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后作出该案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某拆除其自有445平方米的房屋。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认为,李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李某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根源在于拆迁人在建造前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利后果不应由李某承担。该规划部门出具的《复函》仅仅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证据之一,是否应当被采信有待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最终认定。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该部分内容依法应当撤销。
江苏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撤销原《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有关限期拆除拆迁安置房的内容。
裁判中,无证房屋获得赔偿也有实际案例。在近期经辽宁省高院改判,辽宁省某县级市政府就其认定的无证房给予被拆迁户1500元每平方的赔偿。
无独有偶,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二审改判一批次无证房屋赔偿案件,从一审的一两万元赔偿提高到四十几万到七十几万元的赔偿。
在此也和大家分享一下此类案件法院裁判的思路。
这种所谓违法建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成时间较长,达到二三十年; 二是无证是普遍情况,与当时当地行政许可和监管不到位、法律实施不理想有关,三是这些所谓的违法建设都是用于基本居住或生计来源所需。
广西桂林王某请求赔偿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指出:合法房屋一般应当有证,但无证不能简单反推得出违法建设的结论,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原因,现实居住需求和行政管理状况等;并指出区政府的相关文件也并没有说超出一定面积的部分就一定不赔偿。该判决继续指出,一审法院辖区的黄某无证房屋被拆除诉城管赔偿案件获得一审支持,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王某诉赔偿案件也应当得到支持。
事实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确定了类似的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终710号行政判决书确定了以下的裁判要旨: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甄别,严格分析考量,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拆除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判决。
在行政机关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应当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认定并强制拆除。但是,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家庭唯一住房涉及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安置居住利益高于建设规划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着重查明案涉无证房屋是否属于该家庭的唯一住房,是否确系历史原因形成,建设面积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是否存在加建、扩建、抢建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查明认定的结果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等条件房屋,坚持同等条件同等对待的原则给予公平的补偿。(王子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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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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