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分割: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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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 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2016年,张三(被腾退人,乙方)与村民委员会、某投资管理公司(腾退人,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
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
2016年,张三(被腾退人,乙方)与村民委员会、某投资管理公司(腾退人,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安置)》,协议约定:腾退时被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张三,张三妻子,张三之子,乙方周转期内新增人口1人,即张三儿媳,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共计30平方米。后来,张三儿子与儿媳离婚,儿媳将张三一家告上法庭请求分家析产并主张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张三儿媳依据拆迁安置政策取得30平米的优惠购房权,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法院裁判观点:
首先,农村拆迁补偿中按照安置政策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物权本身。张三儿媳仅依据其享有的3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要求房屋使用权的物权性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
其次,析产纠纷的处理应符合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张三儿子儿媳已经离婚,双方已不具备共同居住的基础,故张三儿媳要求共同居住的请求不符合生活常理,难以支持。
张三儿媳如何主张权利?
张三儿媳可就其享有的30平米优惠购房权主张折算价值,具体标准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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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儿媳因拆迁分得30平米,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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