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因征收方原因无法履行,可以主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对未履行协议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补偿协议因征收方原因无法履行,可以主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吗?
一、 案例介绍
刘某某和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2013年9月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将刘某某拥有的面积为85.28平方米的房屋调换为某小区面积为89.43平方米的房屋。
在该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2014年12月30日前应将协议中安置房屋交付给刘某某。但截至现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只是对刘某某所有房屋进行了拆迁,并未建成协议中的安置房屋,已无法履行合约内容。
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诉讼,要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①房屋征收赔偿款:89.43㎡×2230元/㎡(五层)=199,428.90元:②越冬补助款;7年(2014年-2020年)×1000元/年=7000元;③建设周期补助款:85.28㎡×74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10元/月(双倍)=63,107.20元,共计269,536.10元。
二、 被告答辩
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答辩称,刘某某主张经济损失269,536.10元没有依据,亦不应当由其给付。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关于房屋的价值,本案中,由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应当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刘某某房屋价值损失。因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提供2014年周边楼房的市场价,刘某某主张参照白山市本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某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迁安置房屋价格,五层2230元/㎡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99,428.90元(2230元/㎡×89.43㎡)的诉请有理有据,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逾期租房补助,刘某某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应获得的租房补贴85.28㎡×5元×2倍×74个月=63,107.2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越冬补助,根据白山政发(2008)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中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的规定,因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如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刘某某要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四、 法院判决
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9,536.10元。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补偿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对未履行协议的
●补偿协议没履行部分能否撤销
●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
●补偿协议未履行可以起诉吗
●补偿费协议
●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怎么救济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对未履行协议的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新政策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 【圣运第1894起胜案】河南胜案:县对拆除房屋的经济损失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获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补偿协议因征收方原因无法履行,可以主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