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胜诉案例:起诉申请补偿款,被一审法院驳回,法院:撤销一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临夏胜诉案例:起诉申请补偿款,被一审法院驳回,法院:撤销一审
在征地拆迁中,市、县级人民法院是征收主体,所谓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即使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一直拖着不解决补偿问题。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圣运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就是征收部门不对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一审却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类似案例中争议焦点是什么,被征收人要从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概况
2007年3月26日,某建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女士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创建塑编公司,王女士为法人代表等事项。2008年4月14日,王女士作为投资人设立了制品厂,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编织袋生产、销售;废旧塑料再生加工等。制品厂的经营场所在建材公司的用地范围内。2014年8月19日,临夏市国土资源局与建材公司签订整体收购合同,合同约定收购河州建材公司用地范围内所有资产(设备和存货)。但是,征收部门却没有给予制品厂任何征收补偿。制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临夏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制品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起诉。
二、维权过程
制品厂因为厂房被征收却没有获得任何征收补偿事宜委托了沈玉潮律师,接受委托后,沈律师就该事宜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制定了维权策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发回重审。
提起上诉后,甘肃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三、本案的知识点
1、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达不成协议的时候,履行补偿职责的义务主体是谁?
我们所说的征地拆迁,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或者是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明确规定,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虽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谁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2、当征收部门迟迟不履行义务,被征收方应该如何维权?
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市、县级人民政府又没有主动履行补偿职责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自己主动打破这种局面。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收到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置之不理,超过法定的期限不予处理,或者是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方认为不合理,被征收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致被征收人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补偿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关注的焦点,对于补偿协议,被征收方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如果不满意补偿价格,或者是协议内容是空白的,一定不要轻易签订,否则,签字之后,再去诉讼维权请求否定协议的效力,则是非常难的。同时,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等,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征收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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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夏胜诉案例:起诉申请补偿款,被一审法院驳回,法院:撤销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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