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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在2011年国家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各地都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出来,目前,这些实施意见已经获得了完善,并处于逐步落实的过程之中。最近近几年,当政府同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之后,经常会出现一些没有根据约定、没有按照法律履行责任的现象,接下来便律师便就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为大家做一下讲解,让大家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 三种典型无障碍受理的行政案件
1、不满意房屋征收决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倘若被征收人不满意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能够按照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能够按照法律将行政诉讼提起)。
2、不满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倘若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决定,能够在依照法律的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能够按照法律将行政诉讼提起)。
3、在行政机关在补偿协议已经订立的情况下,倘若进行了不按照法律、约定履行或解除、违法变更协议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对其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在补偿协议订立的情况下,倘若没有对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对其提起诉讼)。
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其他能够诉讼的行政行为
1、因对超出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因对与规定相违背而采用的将供电、供暖、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中断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不允许建设单位对搬迁活动参与的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3、因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4、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因对没有依照法律发布公告的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5、因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后,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公告、没有对意见进行征求的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6、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因不满意行政奖励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7、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因不满意作出的将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收回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8、在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没有将其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或者没有提供其改建地段的行为(没有作为、没有对职责进行履行)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9、因征收方供的房屋与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符合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10、因对拖延或者拒绝对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履行、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将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搬迁费、将周转用房提供等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此外,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不能诉讼“过程性对或者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例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房屋调查登记行为、举行听证行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行为等行为本身不具备将行政诉讼提起的条件,但是,倘若因对征收部门和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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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玲雯
来源:头条-拆迁补偿不满意,想起诉怕不受理?别慌,这些情况法院都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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