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还没签协议,房子就被强拆了!法院:顺序搞反了!,徐州强拆视频录像: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徐州:还没签协议,房子就被强拆了!法院:顺序搞反了!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徐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表明因为棚户区改造,需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就调查范围、实施单位、调查时间等事项进行公告。
2016年10月14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补偿方式、安置地点、补偿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016年10月19日,城中村征收小组作出《征收公告》,将前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并在被征收的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张贴。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10月22日,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于作出《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1月12日,房屋被拆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管委会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管委会答辩称,区委区政府成立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2016年10月19日高新区征收办公室发布征收公告,王某诉请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高新区管委会只是征收单位,并未参与该项目的拆除实施工作,也没有实际拆除王某所述的房屋,高新区管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向其送达《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王某要求赔偿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及奖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王某一户另有宅基地,符合征收条件,即使该房屋被拆除,仍可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其居住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法院认为:
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涉案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可以确定高新区管委会为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征收人,系涉案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依法推定高新区管委会为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参照《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五条中“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无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均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管委会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强拆行为违法。
从现有的调查看,涉案强拆行为确已造成王某损失,管委会系强制拆除的直接实施者,对强拆现状最为了解,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就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赔偿。
管委会应主动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积极主动作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职责,保障王某合法权益并避免扩大损失,解决行政争议,而非消极被动等待王某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就涉案赔偿问题作出先行判断。王某应就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房屋、室内物品等损失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
四、法院判决:
确认管委会拆除王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管委会对王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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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徐州:还没签协议,房子就被强拆了!法院:顺序搞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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