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求于你时招商引资,用完即弃称违法建筑,法院:违法+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有求于你时招商引资,用完即弃称违法建筑,法院:违法+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是邯郸市原邯郸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2009年1月成立。在原邯郸县的鉴证下,与尚壁镇东孙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两份土地合同,共征用土地360亩,原告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约定使用年限70年,并完成了集体土地转国有用地的前期所需手续。因历史、政策原因,原邯郸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先期给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0亩,剩余280亩没有办理土地手续。
2017年,因河北工程大学教职工住宅小区项目需要,征收了原告正在经营使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的280亩土地。经由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河北正通汇达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地上附着物出具了评审报告并拨付至原告。原告认为仅对地上附着物评估显示公平,还应对公司停产停业、经营投入和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等进行补偿。
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利用三天时间对原告涉案土地上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于8月31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公告》。原告认为,被告于8月24日进行强拆,却于8月31日作出《公告》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且被强拆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手续不完善是历史、政策原因造成的,是经过当时邯郸县人民政府同意并鼓励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科学合理评估,也充分证明原告被强拆的建筑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调查认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催告履行、强制拆除等程序。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利用三天时间对原告涉案土地上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却于8月31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公告》,程序明显违法。
另外,原告金沛鸿泰粮油是邯郸市原邯郸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当时在原邯郸县的鉴证下,共征用土地360亩,支付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用,约定使用年限70年。其所投资建设项目曾被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年度“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被强制拆除前,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地上建筑物按征收补偿价值依法进行了评估,也证明了原告被强拆的建筑物虽然没有合法证明,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因此,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因强拆而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投入等请求赔偿应依法作出处理。
原告请求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投入及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等各项损失共计9.0783亿元,因没有提供合理依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就因强拆而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投入及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等损失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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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临律-有求于你时招商引资,用完即弃称违法建筑,法院: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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