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强拆是村委会干的法院:征收方指挥的,以为我不知道: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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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枣庄:强拆是村委会干的法院:征收方指挥的,以为我不知道, 山东枣庄:强拆是村委会干的?法院:征收方指挥的,以为我不知道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9日,某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开始启动土地征收工
山东枣庄:强拆是村委会干的?法院:征收方指挥的,以为我不知道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9日,某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开始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李某、任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范围内。2019年7月25日,对李某、任某房屋现状进行入户调查,制作土地房屋调查登记表、房屋、附属(着)物补偿及奖励明细表。2020年3月10日,李某、任某房屋被拆除。李某、任某针对强拆行为,以市政府、镇政府为被告起诉。
二、被告答辩:
市政府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自己未对被答辩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他人对被答辩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拆除行为系村民自治行为。村委会基于村民自治,为早日实现村庄搬迁,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了对被答辩人的房屋拆除。
镇政府的答辩意见,与市政府一致。
三、法院认为:
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责任。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村委会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应当是县级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委托。
市政府作为行政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在其否认实施该行为,且未能提供该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任某对镇政府的起诉,确认市政府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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