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强拆维权案例: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招商陷阱”,山东省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方纷纷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审批简化、税收优惠、基础设施配套等一系列福利政策吸引非本地(省外或国外)的投资者和厂商到本地租赁土地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促进本地的经济、就业和财政收入的良好发展。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因招商引资落地的企业不但未真正享受到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反而被冠以种种违法违章的名头,面临无偿强拆逼迁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
简要案情
本案被拆迁企业于2006年左右经招商引资落地山东省某镇的工业园区。该园区系地方政府开发设立,由通过招商引资进驻园区的各个企业分别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约定使用该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整个签约过程及厂区建设工程都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这些企业出于对政府的信任,且为能够在此地长久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园区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企业遂正式投入生产。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当地在查违拆违工作活动中提出,要拆除该园区非农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实施还耕。
刚刚投入生产经营的厂房要被拆除,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从新选址、建设厂房并重置机器设备需要花费的不仅仅是巨额资金,还有非常宝贵的时间,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生意伙伴必然也将受到这场“天灾人祸”的波及,双方艰难维系的合作关系以及更多潜在客户都因此化为泡影。
政策变动、公共利益需要等冠冕堂皇的原因让这些企业只能咬碎牙往肚子里吞,然而这些企业还未来得及向地方政府主张损失赔偿,更深重的打击已迎面而来,相关部门在淡淡表示这些企业的厂房属于非法占地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后,仅向众企业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翌日就飞速地对园区的厂房实施了强拆。
为地方政府一顿“神操作”所震惊,几家企业的负责人经多方调查了解和商讨,最终决定共同委托我所律师帮助其展开维权工作,为企业争取应得的拆迁补偿和损失赔偿。
办案概要
接受企业委托后,我所的专业企业拆迁维权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并为委托人制定了初步的维权方案。
该案的漏洞和违法点非常多,如何系统化地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诉讼等结果具有强制力的途径提出自己的诉求,并有效证明企业于法有获得拆迁补偿和强拆损失赔偿的资格,就是解开该案症结的关键。
我所律师遂帮助委托人向管辖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庭确认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对被强拆企业进行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另《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即使本案被拆迁企业的厂房真的属于违建,相关部门也需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可任意行政,且在相对人就限拆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能直接实施强拆。
而本案拆迁方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也未履行对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告知义务,甚至直接剥夺了被拆迁人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的权利,严重地侵害了本案诸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则,本案被拆迁企业皆是通过地方招商引资活动入驻到地方政府设立和指定的工业园区,在土地租赁使用、厂房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即使从结果上看确实缺乏《城乡规划法》规定要求的部分审批许可,但这些缺漏是由于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并非企业自身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要求。
尽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企业的建筑和用地行为确实存在法律资格上的瑕疵,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鼓励、许可和允诺才是造成企业现今尴尬局面的原因。在企业到该地方开展投资建厂活动时,地方政府已积极表达了用地和建筑建设合法的肯定意见,出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也不能在拆迁时自打嘴巴。
无论是从拆迁补偿角度出发,还是从强拆损害赔偿角度出发,拆迁方都应当对企业因政策变动承担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和赔偿。
经过我所律师在法庭上的依法据理力争,我方委托人即本案被拆迁企业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被拆迁企业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和妥善安置。
律师说法
投资和招商双方原本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地方政府为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提供了优厚的福利政策,为企业提供能够茁壮生长的沃土;而投资企业则在自身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为地方的税收和经济增长做贡献。
然而当一系列政策或其他现实原因作用使得这些企业不得不面临关停搬迁时,双方又似乎站到了对立面。地方政府将损失全部转移到企业身上,使企业被迫承担致命的经营和经济压力,不禁让人觉得有些“过河拆桥”。
假如企业真的当了“冤大头”,那地方政府的作为不仅违背了行政法要求的信赖保护原则,也使政府公信力进一步受损,就算短期内将损失转嫁给企业“保全”了自己,但实则是饮鸩止渴的做法,不值得体谅和提倡。
有这类困惑的企业也应当早日正视自身和招商政府之间的关系,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及早在法律框架内与政府建立平等沟通渠道,避免企业进一步遭遇不应当发生的损害,为企业在经历关停搬迁后的良好长远发展早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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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山东企业强拆维权案例: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招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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