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未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夜间就偷拆房子,违法!,新疆拆迁让退款: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新疆:未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夜间就偷拆房子,违法!
一、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博乐市某镇政府委托的拆迁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位于博乐市某镇均浩特呼尔村华安路51号的房产证号为博乐市新政房产字第圣运圣运、博乐市新新政房产字第圣运圣运、乐市新政新政房产字第圣运圣运拆除。原告得知后当日向博乐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报警,博乐市公安局圣运*边境派出所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中载明:“2020年7月24日12时25分奥依塔克便民警务站接110指令,7月24日12时30分到达现场得知:在博乐市响根布呼路西路某镇夏七村原五十铃修理厂报警人员李某某称自己的房屋经评估之后,自己不同意,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民警现场调查后,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2020年11月12日,陈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7日,博乐市人民政府作出博市政办发(2020)28号《关于印发<博乐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同时在博乐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了《博乐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同日博乐市人民政府作出博市政办发(2020)86号《关于对博乐市各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房屋所在的均浩特呼尔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27日,博乐市征收中心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载明,根据博乐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决定对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博乐市城区12个区域内和3建制镇的房屋及附着物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10月30日。该公告并载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2020年6月27日,博乐市征收中心与博乐市某镇政府签订《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委托书》,博乐市征收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博乐市某镇政府将某镇征收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博乐市某镇政府组织实施。委托事项包括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具体工作事项。委托期限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并约定博乐市征收中心对博乐市某镇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年6、7月间,新疆金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L-207)作出博乐市房屋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总价值为987,041元。
另查,1995年1月13日,博乐市人民政府为案外人张某某发了博乐市新政房产字第S95-028、博乐市新政房产字第S95-029、博乐市新政房新政房产字第圣运圣运权证,房屋坐落于原青乡夏吾尔台七村现某镇均浩特呼尔村,2002年1月18日,博乐市土地管理局为张某某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博市国用(2002)字第015],同年1月17日博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为张某某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博城规地字(2002)009]。2009年10月24日,案外人孟某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3.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孟某某。2011年6月23日,案外人刘某某、孟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某、孟某某将房屋以23.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再查,2020年4月24日,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博市党编办(2020)5号《关于将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的通知》,同意将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二、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博乐市某镇政府在未与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博乐市征收中心是博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委托博乐市某镇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博乐市征收中心对博乐市某镇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博乐市某镇政府受博乐市征收中心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博乐市征收中心为被告。
同时,在二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中亦约定被告博乐市征收中心对博乐市某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并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博乐市征收中心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原告系被告拆除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被告博乐市某镇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未告知二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和程序,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认定被告博乐市征收中心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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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未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夜间就偷拆房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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