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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734起胜案】新疆征地胜案:超期起诉被地方法院驳回,最高院裁定再审!

  • 发布时间:

    2019-09-16 1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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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在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进行经营活动,有厂房若干。因项目建设,该公司厂房面临征收

委托人:新疆某技术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某技术公司在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进行经营活动,有厂房若干。因项目建设,该公司厂房面临征收,但双方就补偿问题迟迟未达成一致。2017年,区政府拆迁办公室向该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公告》,要求该公司限期拆除厂房,否则将予以拆除。经多次交涉无果,经过考虑,该公司负责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有资格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拆迁办不具备主体资格,应当确认该《限期拆除公告》无效。另外,该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到2013年,一直依据当地政府规定按期缴纳土地款,但当地政府于2014年起拒收土地款,也不予办理继续用地的核准手续。《限期拆除公告》的内容不符合行政法原则。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限期拆除公告》于2017年4月作出并送达该公司,2018年7月底,该公司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因而裁定不予立案。

    圣运律师认为,区拆迁办在作出《限期拆除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该公司也不存在通过其他途径或者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可能性。依据当时还在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该公司在2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该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圣运律师坚信自己适用法律的正确,协助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诉讼结果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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